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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居民集中采暖用气价格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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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21ZFB/2015-0801-0002 公开目录: 行政收费 发布日期: 2015-08-24 00:00:00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201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建立了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调整了非居民用气价格,并将居民集中采暖用气类别由居民类调整为非居民类,价格相应调整。国家对居民类用气范围界定为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2014年9月和2015年4月,国家又先后两次调整了非居民用气价格,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暖用气划分为非居民用气类别的政策。国家出台全国统一的政策规定,主要是从能源供给战略全局考虑,兼顾我国“多煤、少油、贫气”的资源禀赋和天然气价格改革最终实现市场化等实际情况。

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全国大部分省份从2013年7月开始相继调整了非居民用气价格,同时将居民集中采暖用气价格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因我省和内蒙古由于与中石油就天然气上游门站结算价格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包括居民集中采暖用气在内的非居民用气价格一直没有调整。今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调整了非居民用气价格,同时也按照国家要求将集中采暖用气类别由居民类划分为非居民类。但考虑到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上游门站价格涨幅较大的实际情况,在安排居民集中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时,适当降低了省内长输管道管输价格,平均降低10%,同时将集中采暖用气城市配气价格仍按居民类用气执行,减轻用户用气负担每立方米0.32元(城市配气价格居民类每立方米约为0.49元,非居民类约为0.81元)。今年我省天然气调价后,关中地区居民类用气价格仍为每立方米1.98元,非居民类用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09元,而集中采暖用气价格则调整为每立方米2.77元。我省在调整集中采暖用气价格时,仅疏导了定价权限在国家的上游门站价格上涨部分,对定价权限在省内的管输费和城市配气费并未上调,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减轻集中采暖用气负担。

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是落实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为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市场化创造了条件。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尽快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争取早日降低省内非居民用气价格,进一步减轻用户用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