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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参合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报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8 10:14:08 来源:  点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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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大病办发【2017】6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合疗办,人保财险宝鸡市分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健康扶贫政策,强化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确保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之间的政策衔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农村参合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住院年度累计报付调整为即时累计报付,现就农村参合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报付政策调整如下:

一、农村参合贫困人口(含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一个年度内住院的,经新农合政策规定报销后,滚动累计达到3000元以上部分(年内只减一次起付线),实行即时结算,按比例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比例为:自付合规费用3000以上到3万元以下报付50%;自付合规费用3万元以上(含3万元)到10万元以下报付70%;自付合规费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报付90%。其他参合患者涉及大病医疗保险报付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政策规定从8月1日起执行(2017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期间农村参合贫困人口单次或多次住院费用未经原大病保险政策报付的,符合本规定的可在本年度内按新政策报付)。

宝鸡市大病医疗保险监管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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